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第二章 勘查、开发和利用第十二条有效温泉实行专营。除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温泉水厂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温泉。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