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经营者从市、县(市)区域外输入家畜产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输入家畜产品前未登记备案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输入家畜产品时未报验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