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涂改、倒卖、出借、出租家畜屠宰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家畜屠宰许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暂扣其家畜屠宰许可证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