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家畜屠宰许可证件屠宰家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