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家畜,是指猪、牛、羊。本条例所称家畜产品,是指家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