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家畜产品流通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举办者、超市经营者等经营家畜产品的,应当建立健全家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履行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责。经营者购进家畜产品时,应当建立进货台帐,按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并保存家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等有效证明,查验相关验讫标志。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