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单位和个人设立家畜屠宰厂(场)的,应当向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