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家畜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十一条已废止家畜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家畜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家畜屠宰厂(场)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动物防疫、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家畜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条件审查确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