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四十条有效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委托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参加调解和订立人民调解协议;(二)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三)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四)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五)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