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