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二十八条有效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纠纷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二)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纠纷的公正调解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