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规定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或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可将车辆拖离现场,但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