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排水管(沟)、检查井上凿洞、接管或者穿设其他管线;(二)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三)损坏、移动井盖、井座;(四)擅自搭建建筑物、堆放物品、打桩、埋设杆线、挖坑取土;(五)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六)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七)其他侵占、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