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爆破、采石、取土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先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还应当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