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爆破、采石、取土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先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还应当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