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桥涵应当保持牢固、整洁、完好,确保安全。

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附设于桥涵的各种设施,保证桥涵的结构稳定和安全使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