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设施上增设、迁移交通设施、管线等各种公共设施,影响城市道路设施完好使用的;

(二)城市公交站点的设置或移位。

前款规定的设施在城市道路扩建、改建、维修时,应当予以及时拆除、迁移。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