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箱(桶),不得在楼道等公共部位或公共场所堆积物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