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