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节 城市景观灯光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城市景观灯光主要包括:(一)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泛光、内透光及其他形式的景观照明;(二)电子显示屏、各类灯箱、霓虹灯、招牌、橱窗等广告性灯光;(三)雕塑、喷泉、绿化灯光、灯光小品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装饰灯光。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