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临街建(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构)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等。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遮阳(雨)篷、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按照市容环卫管理标准统一设置。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