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停放。禁止机动车辆擅自在人行道上和在地下管线沟盖上停放。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锁扣车辆或将车辆拖离现场,但不得收取费用;因停放机动车辆损坏人行道、沟渠盖板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