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维修管道或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等所产生的余泥、污物,应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清洁。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