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城市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