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七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环境保洁责任,也可委托其他作业、服务单位履行。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