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切实保护耕地,有效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体规模,确保耕地的质量和保有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