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房地产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合格,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销售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登记,向建设单位发放土地分割登记证明。房屋买受人凭相应的土地分割登记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