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核验收工作,不得拒绝或妨碍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