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村民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建成住房的,宅基地批准文件失效;仍需建房的,应当重新申请宅基地。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