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百分之二十(含)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市、县(市)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