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负责管理城市河道附属设施的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牢固、整洁、完好和安全,对影响城市河道功能和安全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