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根据河道等级,按照规定职责,实行市、区人民政府分级筹资、分级建设、分级管理。城市河道分级建设和分级管理的范围及资金配比,分别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