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点)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市城乡规划、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涉及水上交通线路、旅游景点的,应当征求市城乡规划、交通、旅游、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涉及沿河绿化工程的,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涉及城市河道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