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编制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前,应当向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办理工程建设条件对接手续。城市河道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条件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