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者。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