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营运秩序第四十六条有效乘客乘坐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营运收费标准支付车费。乘客未按照营运收费标准支付车费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对持他人或者伪造的乘车凭证的乘客,驾驶员、乘务员可以要求其按照该线路全价补交车费。乘客拒不补交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