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营运秩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