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设置电车供电设施,设立供电设施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志;(二)在电车触线网、馈线网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广告牌或者其他与供电无关的设施;(三)其他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