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同意,并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