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等意见负责。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