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