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基础上,重视学龄前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工作,鼓励和推进“托幼一体化”进程。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