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学前教育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合作的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的规划、投入和监督管理,统筹和协调学前教育相关事宜,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贯彻学前教育方针、政策,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负责举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健康发展,并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