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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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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