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对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管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的活动。对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