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造成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