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在十二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权限作出相应处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