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已修改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四)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