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