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公务员、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卫生、工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社会宣传。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