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系统重要数据备份、容灾恢复措施;(二)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防治措施;(三)系统运行和用户使用日志备份并保存六十日以上的措施;(四)记录、监测网络运行状态和各种网络安全事件的安全审计措施;(五)网络安全隔离以及防范网络入侵、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措施;(六)密钥、密码安全管理措施;(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